2004年8月1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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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专利侵权原告先发制人
宁波中院发出全省首个诉前禁令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海滨 子产

  本报讯 停止侵犯专利权!宁波市中级法院近日根据日本国株式会社岛野的申请,向慈溪市搏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和宁波力盟机械有限公司发出诉前禁令。据悉,这是自《专利法》修改以来我省法院实施的首例诉前禁令。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该法条为及时制止侵害专利权人的行为、防止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今年8月5日,日本国株式会社岛野以慈溪市搏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和宁波力盟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其第97109985.5号中国发明专利为由,向宁波中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并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宁波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其作为第97109985.5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的相关证据,且证明了慈溪市搏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正在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的型号为POWERSFT-EF33系列的自行车配件和宁波力盟机械有限公司正在许诺销售同样型号的自行车配件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上述专利权,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法院遂于8月6日裁定被申请人慈溪市搏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其型号为POWERSFT-EF33系列的自行车配件;被申请人宁波力盟机械有限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其型号为POWERSFT-EF33系列的自行车配件。当天,法院向两被申请人送达了该裁定并执行完毕。
    同时,法院还根据株式会社岛野提出的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扣押了两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自行车配件、产品目录等若干证据。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陈有西说,“诉前禁令”很少用,但适当地使用可以减轻专利权人的损失,也能为进一步维权保全证据,起到先发制人的作用。